纪在身边 |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(境),可不能“说走就走”

来源:宣传教育室   发布时间:2024-05-20 09:38   浏览次数:   文字显示: 打印

 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是全面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。党员、干部需明白,违规因私出国(境)不仅是个人私事小事,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公事,要不断强化组织观念、纪律观念,自觉遵守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,绝不能“说走就走”。

  【原文链接】

 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、前往港澳通行证,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(边)境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(境)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、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(境)行为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  ——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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