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市违反村(社区)组织换届纪律典型案例通报

来源:区纪委(区监察局)   发布时间:2020-08-26 10:36   浏览次数:   文字显示: 打印

根据省、市委统一部署,今年我市村(社区)组织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正有序推进。为进一步严明换届纪律,强化警示教育,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氛围,现将2017年村(社区)组织换届选举中查处的违反换届纪律部分典型案例进行通报。各地要引以为戒,举一反三、全面落实“十严禁”“十不准”纪律要求,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。

余姚市四明山镇宓家山村宓某波等人拉票贿选案。2017年1月至3月,余姚市四明山镇宓家山村党支部原委员宓某波和党员宓某林、俞某尧,为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顺利当选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党支部委员,以给予同村党员现金、香烟、水果食品等财物的方式进行拉票。2017年4月1日,宓某波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,宓某林和俞某尧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。

海曙区龙观乡金溪村竺某波拉票贿选案。2017年2月至3月,海曙区龙观乡金溪村原村主任竺某波,为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顺利当选村党支部委员,通过向本村部分党员赠送香烟、提供吃请及娱乐活动等方式进行拉票。2017年4月28日,竺某波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。

奉化区西坞街道西坞村李某龙拉票贿选案。2017年1月中旬,奉化区西坞街道西坞村党员李某龙,为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顺利当选村党支部委员,通过向本村部分党员赠送超市购物卡、现金等财物的方式进行拉票。2017年4月11日,李某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象山县东陈乡东陈村陈某玉拉票贿选案。2017年5月,象山县东陈乡东陈村党员陈某玉,为竞选村委会主任,通过授意他人请客吃饭的方式进行拉票。2017年11月20日,陈某玉受到严重警告处分。


村(社区)组织换届选举“十严禁”“十不准”要求

十严禁:

1、严禁以暴力、威胁、欺骗、贿赂、伪造选票、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,妨害党员、村(居)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2、严禁以砸毁票箱、撕毁选票、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;

3、严禁利用宗教、宗族、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、操纵、破坏选举,参与或唆使他人避会抵制、跟踪监视、虚假委托、张贴大字报、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;

4、严禁采用诬告陷害、诽谤中伤他人,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;

5、严禁对选举工作中检举、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、报复;

6、严禁借换届之机,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,违规发放奖金、补贴或纪念品,进行公款旅游、公款吃请,或向候选人(自荐人)、当选人员索要钱财、吃请等行为;

7、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、突击发展党员;

8、严禁换届后不移交印章、账本、档案等物品资料和有关事务;

9、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干涉村(社区)组织换届选举,在人选产生、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说情、打招呼,发表或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言论;

10、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(社区)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。

十不准:

1、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、电子红包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进行拉票;

2、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、旅游、休闲、健身、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;

3、不准以慰问、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,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;

4、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,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;

5、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,让其退出选举;

6、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(社区)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、免除村(居)民债务,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;

7、不准以违反规定分发村(社区)集体资产,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;

8、不准私自通过打电话、发短信微信、分发名片、当面拜访,或者委托、授意亲属、朋友等中间人出面说情,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;

9、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;

10、不准利用其它手段进行拉票贿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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